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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首次回应“三类股东”问题:IPO申请受理阶段并无差别对待 正积极研究适格性

2017-07-13 梧桐树下V

文/梧桐小编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新三板挂牌公司圣泉集团(830881)董事长唐一林等人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发展新三板市场的建议》。7月12日下午,圣泉集团在官方网站发布了证监会的答复文件。


文尾附上《关于发展新三板市场的建议》全文。

 

 


文件内容显示,证监会表示正积极研究“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的适格性问题,并表示未在IPO申请及受理阶段设置差别性政策。这是证监会首次对”三类股东“问题进行明确表态。

 

正积极研究“三类股东”问题

 

在《关于发展新三板市场的建议》中,唐一林等代表们提出如下建议:一、尽快明确“三类股东”(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作为拟IPO企业股东的合法资格;二、尽快推出直接转板试点或IPO绿色通道;三、完善分层机制,创新层基础上再设立一个精选层。


证监会在印发日期为2017年7月3日的一份《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432号建议的答复》文件中,对此一一进行了回应。

 

关于“三类股东”的建议,证监会表示,针对部分新三板挂牌公司存在“三类股东”的问题,证监会并未在IPO申请即受理阶段设置差别性政策,已有多家存在“三类股东”的拟上市企业提交IPO申请并获受理。同时,鉴于“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涉及发行人股权清晰等发行条件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证监会表示目前正积极研究“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的适格性问题。

 

关于直接转板试点或IPO绿色通道的建议,证监会提到了已经成功在创业板上市的原新三板企业安控科技(300370)、拓斯达(300607)等案例,以及目前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IPO申请企业实行“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的优先审核政策,同时表示关于此建议,需统筹市场公平与监管秩序,审慎研究推进。

 

关于设立精选层的建议,证监会表示分层制度是新三板重要的基础性管理制度,自实施分层适度以来,初步实现了挂牌公司分类管理、降低投资者信息收集成本的作用,对促进挂牌公司规范化发展形成了示范效应。但是,就目前来看,创新层挂牌公司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创新层企业还不太稳定,2017年调出创新层的企业有400多家,调入的有将近1000家。证监会称,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市场分层的制度与方法,为众多挂牌企业提供差异化的制度供给,不断提高新三板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三类股东”为什么成了问题?

 

“三类股东”企业是指直接股东或间接投资人中含有“三类股东”的企业。对待“三类股东”,新三板和A股市场秉持完全不一样的标准,形成了一个尴尬的问题:三类股东可以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但这种挂牌企业要申请IPO时,三类股东就成了问题、障碍!

 

资管计划和契约型私募基金可以投资新三板企业

 

根据2017年6月28日出台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明确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理财产品,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此外,早在2015年股转系统发布的《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中就有提到,资产管理计划和契约型私募基金可以投资新三板企业。

 

挂牌公司可以直接用资管计划和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产品名称登记为股东。此外,股转系统还强调,主办券商应该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同时,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一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二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三是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四是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权益人是否为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

 

股份不需要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总的来说,资管计划和契约型私募基金只要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并且挂牌企业履行了相应的披露义务,就可以投资新三板企业。但是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情况就有所不同了。

 

“三类股东”不可投资拟上市企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而“三类股东”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其投资的企业在拟上市的过程中不受待见。

  

主要原因是其容易导致投资企业股权不稳定。对于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为拟上市公司股东的,在IPO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因存续期到期而造成股权变动,影响股权稳定性。因此拟上市公司引入该类平台股东时应在考虑股权清晰和稳定性的基础上审慎决策。此外,资金来源的不确定性也是三类股东难以解决的问题。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的背后往往有许多股东,在多个金融产品相互投资的情形下,股份代持、关联方持股、规避限售、短线交易,甚至利益输送等问题时有发生。因此,资金来源的不确定性就难以确定拟上市公司股权是否清晰。

 

在这两种完全不一样的监管体系下,三类股东投资的新三板公司想要转板IPO时,就要面临更大的困难。此外,因为三类股东而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况也是拟IPO公司需要考虑的。

 

”三类股东“导致拟上市公司人数超200人,但不会影响IPO

 

上交所微信平台发布了题为《新三板挂牌企业IPO需要注意什么问题?》的问答文章提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新三板公司在挂牌后,如通过公开转让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并不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可以直接申请IPO;如通过非公开发行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在进行非公开发行时应先获得证监会核准,其合规性已在非公开发行时经过审核,可以直接申请IPO。

 

之所以“三类股东”成为挂牌公司IPO的障碍,是因为“三类股东”不属于独立法人实体,难以准确核查股权归属,易形成委托持股、代持,导致股权变动等可能,无法满足股权清晰、稳定的IPO审核基本要求。但既然没有明文规定三类股东投资的公司不能上市,那就意味着在未来三类股东的境地还是有可能改变的。

 

据申万宏源研究统计,2015年初至2017年7月5日,1146家挂牌公司被“三类股东”投资,“三类股东”占定增机构投资者的20%,参与定增2772人次,出资456.5亿元,占认购总额的13%。截止今年上半年末,123家申报IPO的挂牌公司中,33家存在“三类股东”,27家可能存在“三类股东”;493家IPO辅导的挂牌公司中,154家公司可能存在“三类股东”问题。

 

证监会此次对人大代表的回复,表示其关注到了市场的诉求,在积极研究解决。“三类股东”的种类非常多,证监会应该不会一刀切的“肯定可以”或“肯定不行”来对待“三类股东“问题,后面肯定会出一些差异化的政策,这中间涉及到很多复杂的东西,可能还需要时间。此前一些成功上市的常熟汽饰(603035)、海辰药业(300584)、碳元科技(603133)、长川科技(300604)等企业,它们的“三类股东”持股比例都非常低,并且都不是直接持股,从中很难总结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因为这些案例不具有较大意义和普适性。

 

如果想要具体了解三类股东公司IPO具体操作,可以听一下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史雪飞律师的课程《IPO及转板近期审核关注的重点法律问题》。据梧桐榜单统计锦天城律所2017年上半年完成IPO家数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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